廈門市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發放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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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! h2 L# a! ` 第一條 為做好來廈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的申請、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,根據《廈門經濟特區鼓勵留學人員來廈創業工作規定》,制定本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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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層次留學人員由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《廈門經濟特區鼓勵留學人員來廈創業工作規定》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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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廈門市留學人員服務中心負責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(以下簡稱“生活津貼”)的受理、審核、發放等具體工作。
) L0 t/ L/ U& [0 o8 ^ 生活津貼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,專款專用。
2 o4 \5 P: x# N- e! i: n 第四條 生活津貼的發放對象為從廈門以外新引進到本市轄區范圍內的企業、市(區)屬的事業單位(不含參公事業單位)和社會組織等工作且依法參保納稅的高層次留學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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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生活津貼的發放標準為第一年每人每月3000元、第二年每人每月3000元、第三年每人每月4000元,分3年連續發放,期滿自動終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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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于非全職在廈門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員,3年內按實際在廈工作月份發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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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生活津貼的申請采取全程網辦、定期受理、集中審定的方式。具體程序如下:
' g4 \$ r4 g6 _ m, J (一)申請。用人單位注冊登錄“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”網上辦事大廳,如實在線填寫申報信息、掃描上傳申報材料;
# {- \$ p J5 D J D( f" \ (二)初審。自提交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在線資格初審,決定是否受理。不予受理的,需說明理由;
; e" X0 ^" @: _( p3 i (三)復核。對初審通過人員進行復核,提出擬發放名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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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公示。擬發放名單在“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”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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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申請生活津貼需提供下列材料:
' d- W' w& w6 ]2 Z* B( q0 L6 E7 ] (一)《廈門市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申請表》《申報名單匯總表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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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現工作單位引進時組織、人事、教育等主管部門審批材料以及與引進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、聘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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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津貼對應發放期限內的個人納稅證明。
1 V1 p% W9 E2 _3 g7 ?: W4 H& } 第八條 生活津貼原則上一年組織一次集中申報,直接撥付至申請人實名的銀行賬戶。
/ U8 d; v0 {9 A; ?' ~0 h2 [ 每次續發前,用人單位應當重新提供本單位享受生活津貼人員的《申報名單匯總表》及其對應的個人納稅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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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高層次留學人員在享受生活津貼期間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應當及時上報并提供所掌握的證明材料及情況說明,生活津貼自該情形發生當月起停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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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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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不能勝任本職工作,不具備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;
, }' D$ u; j! k* C# T1 C (三)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,或涉嫌刑事犯罪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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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在工作和學術研究中違背科學道德、弄虛作假、工作業績考核不合格的;
, @- a) U' O6 H7 { } (五)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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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按規定應當停發生活津貼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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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高層次留學人員享受生活津貼期間,在本市范圍內變動工作單位、符合條件要繼續享受生活津貼待遇的,由新的用人單位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,經審定后可按規定繼續享受,但享受生活津貼的期限不得超過首次批準的期限。
! u. {. s( f# p' ? 第十一條 已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生活津貼以及本市其他財政同類津貼和補助的,不再重復享受生活津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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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首次申請生活津貼的,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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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原則上自高層次留學人員辦理人事關系入廈起2年內提出申請;
+ X1 k7 Y% j: C: Q4 e) X (二)申請時,自辦理人事關系入廈起算在廈繳納社會保險費已滿12個月以上(含12 個月),且社會保險關系仍在申報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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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于非全職在廈門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員,每年在廈工作應當不少于6個月。
C& O- q" M) {' I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把關,履行好審核管理職責。用人單位與個人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套取生活津貼的,將按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記錄,追回已發放的生活津貼,情節嚴重的,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& s5 V2 ]& m% Z6 }9 G1 u$ i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。
* q3 H4 c6 p6 ?) \& t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的,仍按原政策執行。